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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关于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的要求,落实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齐河县人民政府与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具体目标和要求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对本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担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用地新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定期开展对重点区域(包括生产区以及原材料与废物堆存区、储放区、转运区、污染治理设施等)开展隐患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备案,并定期报告整改措施进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三)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定、实施监测方案,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监测数据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备案。
(四)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和齐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并实施。
(五)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齐河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备案。
(六)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七)现有和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备案。
(八)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严格危险废物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九)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土壤。完善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防止土壤污染相关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土壤污染的,要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应急结束后,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方案。
(十)防止治理与修复工程造成二次污染。如需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转运等造成二次污染。防止修复后土壤的二次污染,需严格按照指定用途对修复后地块再开发利用,并严格遵守相应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修复后土壤不会发生二次污染。
三、齐河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执行本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
四、《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一式叁份,齐河县人民政府、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和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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